学会章程
厦门市医学会章程
(2017年1月21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厦门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Xiamen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XMMA。在对外交往时,称中华医学会厦门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Xiamen Branch缩写为MAXMB)。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会方针和指导思想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围绕国家科学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医务工作者技能,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幢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四、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宣传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
五、发展同国外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的建议。强化学会的服务意识,学会工作要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群众,服务于会员;
七、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展览展示、技术咨询和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通过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促进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合理使用与不断创新;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医学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推荐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承担国务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继续医学教育、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监测、制定、更新及推广诊疗规范规程、医疗机构准入资质评审、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凡遵守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一)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务(资格)者;
(二)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取得医师、技师以上资格者;
(三)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预防、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干部;
(四)其它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三项条件所述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单位(大专院校、厂矿职工医院)、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等,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即可成为会员。团体会员由单位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由其负责人或联络秘书与本会联系。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会议和被选派出席国际会议;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优先在本会专科期刊上发表论文,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具有推荐产生中华医学会理事、专科分会委员及省医学会的理事、专科分会委员的资格;
(三)可以成为本会专科分会(二级学会)的挂靠单位;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技术咨询活动;
(五)定时免费取得本会赠送的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汇编等;
(六)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一)遵守会章,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科技咨询、科技成果评审鉴定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和医学会的各项业务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二)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三)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损赠及募集资金;
(四)每年按期按标准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或单位会员退会,须于一个月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书。会员或团体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以后如需重新入会,应补齐退会期间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通过提案和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保存完整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或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任职条件参照以上一、二、四、五、六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分会,专科分会的正式名称为厦门市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并报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局审批。专科分会不另订章程,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由单位会员单位负责推荐委员,经民主协商或无记名投票,推选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新任常务委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任常务委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个别因特殊原因除外,其总数控制在委员人数10%左右。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专科分会民主协商推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本会正式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可连选连任,但最多只能连任一届,隔届可以再任。专科分会必须按时换届改选,延期换届的须经专科分会常委会讨论通过,向市医学会阐明原因并征得同意,没有特殊原因超期一年不进行改选者,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责成其限期改选。专科分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科组。
第二十六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只能在一个专科分会内任职,一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不得超过两个专科分会。一人担任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及福建省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不得超过两个专科分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选举结果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本会名誉职务的人选;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三、卫生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募集的有关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本会施行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一、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审计;
五、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厦门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请厦门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年1月21日第七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